A3版:党群园地总第3042期 >2019-09-06编印

建筑公司
“四个完善”加强财务监察管理
刊发日期:2019-09-06 阅读次数: 作者:陈曦
  贵阳讯 为更好地促进财务共享与业财融合的发展,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近期,建筑公司通过采取“四个完善”措施,强化基础、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监察管理。
   完善财务人员职责。明确公司财务监察的主体为财会部,监察负责人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突出的财务人员。财务监察人员有权对所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向被监察单位相关人员提出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纠正和改进建议等,从而做到了权责分明。
   完善财务监察形式。在以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或非专项、现场或网上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项目开展财务监察的基础上,该公司将对拟提拔项目财务部长和项目总会计师人选工作情况纳入了监察范围,同时规定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本项目财务交底方案,从而做到了源头把控。
   完善财务监察内容。主要从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财务风险防范及会计分析工作三个方面对财务监察内容作了说明,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各层级巡视审计发现问题增加了对应监察内容,从而做到了不留死角。
   完善奖惩标准。强化对财务监察负责人的考评措施,明确了对未在限期内完成问题整改单位的处罚标准,细化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处措施,从而做到了刚性约束。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