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版:党群园地总第2712期 >2013-01-01编印

六五普法之十四
刊发日期:2013-01-01 阅读次数: 作者: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一般来说,被侵权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高度危险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可以以其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理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答:《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中可以看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相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损害事件的原因是其他责任人所致,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只有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