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一般来说,被侵权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高度危险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可以以其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理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查、设计、监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该条第2款规定的:“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与建筑物自身质量无关,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例如:有的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致使建筑物倒塌的,责任就不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而应当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造成损害发生的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