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版:党群园地总第2706期 >2012-11-21编印

六五普法之十二
刊发日期:2012-11-21 阅读次数: 作者: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答: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损害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占有人或使用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同时应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答: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经营者在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