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版:党群园地总第2703期 >2012-10-31编印

六五普法之十一
刊发日期:2012-10-31 阅读次数: 作者:局法律部供稿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如何确定责任承担?
  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即:有环境污染行为,有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
  答:《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污染者或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被侵权人选择向污染者主张权利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局法律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