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版:党群园地总第2691期 >2012-08-01编印

六五普法之四
刊发日期:2012-08-01 阅读次数: 作者:局法律部供稿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三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三项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及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有何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局法律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