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应负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任职的资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上岗作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教育、告知义务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局法律部供稿)